加强农民工卫生防病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苏卫疾控[2006]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当前涉及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惠民、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政策,保证农民工享受各项卫生防病服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享受医疗补偿待遇;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农民工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工健康水平提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二、工作重点㈠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1、落实农民工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与聘用民工较多单位的联系,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农民工的疾病监测,定期检查用工单位的疾病发病情况;医疗机构要做好农民工的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要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农民工聚集的工地、厂矿企业的结核病监测检查工作,发现肺结核病例及时报告,及时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愿在输入地接受治疗,符合国家免费治疗对象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提供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对愿回输出地治疗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输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诊治信息报告给输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开展行为监测,推广使用安全套;医疗卫生单位对高危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并提供VCT门诊咨询服务,对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疾控机构还要及时落实农民工的疟疾等传染病免费抗虫治疗和监测、筛查等预防措施。2、落实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常住居民子女获得计划免疫接种的权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种服务。各地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实施免费预防接种。实行农民工子女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外来长期暂住农民工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地疾控机构要合理制订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与各用人单位联系,指导各用人单位从八个方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②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③组织本单位外埠民工健康检查;④督促本单位外埠民工对其携带的适龄儿童接受当地卫生防病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⑤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⑥提供的饮食、餐饮具和集体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⑦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⑧协助卫生防病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纳入当地人口,一并进行财政预算,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和计划免疫疫苗,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㈡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选择农民工集中、职业危害较为严重的化工、石英加工、水泥、皮革等行业,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掌握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现状,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会同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