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 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XX 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和《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镇安委会、镇安监站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
镇安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煤矿负责人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