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二级学院与部门创收管理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南财大人字[2004]26 号 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避免造成劳动争议与纠纷,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分类 1、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校内各部门用事业经费或创收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2、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临时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学校临时工经费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另一类是由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
3、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及实行雇员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 1、临时用工实行分类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
人事处负责临时工岗位设置和审核、计划审定、招工录用和解除合同等手续的办理、工资发放、监督检查、组织年度考核等工作
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等
其中,岗位设置、工资标准、人员录用,必须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临时用工的原则 1、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控制数量,平等竞争,择优招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审批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工岗位和数量
3、临时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安排在本部门;本校一般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本部门
4、临时用工实行期限管理
临时工在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