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 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 实验室是中小 学校保证 实施教学大 纲 ,培 养 学生初 步 的科 学实验 能 力 和生产 试 验 技 能的重 要场 所,是高 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 研 的重 要基地 ,学生有权参加实验 课,有权按实验 课的要求使用实验 室里 的仪 器 设备,包括微 机、试 剂 、模 型 、标 本等。学校图书馆 ( 室) 贮 有为教学科 研 服 务 的大 量 藏 书和各种信 息 资料,学生有权按有关 规定进行查 询 和借 阅 等。随 着 科 技 进步 和社会发 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将会不断 更 新 、完 善 和现代 化 ,图书资料将 会不断 增 添 而 多 样 化 ,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 随 之 扩 大 和增 多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