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 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 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八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