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法定职责 一、检验资质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核准基本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三、核准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
3 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2 焊接 4
1 焊接工艺评定 (3)监检人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