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职责及权限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第五章、资金筹集的管理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七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第八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九章、成本和费用的管理第十章、产品销售(营业)收入的管理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第十四章、公司涉税管理规定第十五章、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内部财务行为,保证企业效益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变更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控股、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负责人管理职责及权限第七条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的权责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实现,确保净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组织公司资金投向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支持并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本公司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的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规,保证各项政策和法规在公司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