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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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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二)国家机关; (三)事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本市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2 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政策组织实施。各区(除夷陵区外)直接实施市级统筹,各县市、夷陵区及草埠湖管理区暂分块运作、分级管理,视具体情况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 第七条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管理措施; (三)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组织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五)对医疗保险依法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处理医疗保险争议; (七)统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参保人员的平均医疗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市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价格、经贸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实施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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