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编号:□□□□□□□□□宜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户籍地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宜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制 (2)优抚对象或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请用钢笔或水笔端正填写
2、廉租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初审后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街办复核; (2)街办经复核,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3)经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核准后,按受理的时间顺序予以解决
(1)低保证;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同住家庭成员户口
4、申请程序: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作出终止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出具虚假证明、骗 租廉租住房的、转 租廉租住房、改 变 廉租住房使用性 质 的,由纪 检(监 察 )部 门 进 行 查 处
5、有关规 定: 擅 自 出租廉租住房、家庭收 入 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已 不 符 合 廉租住房标 准的廉租住房户,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 作 单 位联系电话现 居 住 地户籍所在地申请原因申请配租方 式与申请人关 系姓 名性 别是否同时申请廉租住房购租情况使用面积(M 2)住房性质证件类别持证人姓名家庭人口证号发证单位低保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住 房 坐 落二、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身 份 证 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