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了 解 和 掌 握 客 户 的 信 誉 、 资 信 状 况 , 规 范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公 司 ”)客 户 信 用管理工作, 避免业务开发或操作过程中因客 户 信 用问题给公 司 带来损失, 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 用风险是指按照服务合同约定, 客 户 逾期付款、 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 风险
第 三条 本制度所称 客 户 是指所有与公 司 及相关部门发生业务往来的 业务单位或个人
第 四条 财务部与法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 用政策及信 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 户 的 有关资 料作为 制度制定的 参考
第 五条 客 户 信 用政策及信 用等级标准经分 管副总、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 行 , 财务部监 督 客 户 服务部信 用政策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 六 条 客 户 资 信 调 查 要 点 主 要 包 括 : 1
客 户 基 本信 息 , 包 括 客 户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股 东 构 成 、 经营 管理者、 开业时 间 ; 2
客 户 基 本经营 状 况 , 包 括 企业人员 规 模 、 销 售 能力、 发展 潜 力; 3
交 易 现 状 , 客 户 的 企 业 形 象 、声誉、信用状 况; 4
公司与该客 户 的 业 务往来情况, 包括合作时间、服务人数、服务种类; 5
该客 户 的 业 务信用记录; 6
其他需调查的 事项
第七条 客 户 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
向客 户 寻求配合, 索取有关资料; 2
对客 户 的 接触和观察; 3
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
公司所存客 户 档案和与客 户 往来交 易 的 资料; 5
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