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了 解 和 掌 握 客 户 的 信 誉 、 资 信 状 况 , 规 范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公 司 ”)客 户 信 用管理工作, 避免业务开发或操作过程中因客 户 信 用问题给公 司 带来损失, 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 用风险是指按照服务合同约定, 客 户 逾期付款、 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 风险。 第 三条 本制度所称 客 户 是指所有与公 司 及相关部门发生业务往来的 业务单位或个人。 第 四条 财务部与法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 用政策及信 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 户 的 有关资 料作为 制度制定的 参考。 第 五条 客 户 信 用政策及信 用等级标准经分 管副总、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 行 , 财务部监 督 客 户 服务部信 用政策的 执 行 情 况 。 第 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 六 条 客 户 资 信 调 查 要 点 主 要 包 括 : 1. 客 户 基 本信 息 , 包 括 客 户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股 东 构 成 、 经营 管理者、 开业时 间 ; 2. 客 户 基 本经营 状 况 , 包 括 企业人员 规 模 、 销 售 能力、 发展 潜 力; 3. 交 易 现 状 , 客 户 的 企 业 形 象 、声誉、信用状 况; 4. 公司与该客 户 的 业 务往来情况, 包括合作时间、服务人数、服务种类; 5. 该客 户 的 业 务信用记录; 6. 其他需调查的 事项。 第七条 客 户 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 向客 户 寻求配合, 索取有关资料; 2. 对客 户 的 接触和观察; 3. 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 公司所存客 户 档案和与客 户 往来交 易 的 资料; 5. 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 其他。 第八条 客 户 信用调查完毕, 业 务开发人员或客 服人员应编制《客户 信用调查报告》, 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业 务开发人员或客 服人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 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填表人应对客 户 信用调查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 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所有交 易 客 户 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客 户 信用等级分 A、B、C 三级, 相应代表客 户 信用程度的 高、中、低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