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申请书 八、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 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 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 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 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 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 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 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