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XX 县区房屋拆迁纠纷 裁 决 书 和房拆裁字[2011]第 1 号 XX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 申请人:XX 县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和城历阳西路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必俊 性别:男 年龄:39 岁工作单位:XX 县区土地储备中心 住址:和城历阳西路邮 编:238200 电话:0565—5325411 被申请人:王德健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48 岁住址:历阳东路 251 号 电话:13399659499 案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XX 县区历阳东路延伸段、被申请人所属位于历阳东路 251 号房屋,因拆迁安置补偿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而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
申请人:XX 县区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并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取得了 XX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认可证》(和拆字[2010]第 01 号)
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对 XX 县区历阳东路延伸段东至环城东路,西至老县委宿舍楼、朝阳公园,南至现道路沿线以南 20 米,北至百货公司宿舍楼(169-2)区域内房屋实施拆迁,用于城市道路、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事业建设
被申请人王德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人)房屋在该拆迁区域范围内,其房屋为商住、砖混结构,建于 1997 年,房屋所有权证 10342 号,共二层,总建筑面积 203
76 平方米,其中:一层营业面积 79
14 平方米,其 它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124
62 平 方 米
土 地 证 和 国 有(1994)130520904 号,用地面积 49
13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以上均由被申请人居 住和使用
在拆迁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德健进行多次磋商,并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 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