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一般为国土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臵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臵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六、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臵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臵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一般规定 补偿安臵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一、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