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额度管理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第十章争议及处理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第十二章费用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第十五章附则附录: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