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煤炭矿山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煤炭矿山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及动态趋势的评价,评价区域为煤矿井田范围,其它矿产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446《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565《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矿山生态环境状况综合指数反映被评价区域生态环境综合状况,数值范围0~100
2污染负荷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单位面积上接纳的污染物总量,反映被评价区域所承受的环境污染压力
3环境质量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地表水水质、空气质量等环境质量现状,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优劣
4废物回收利用指数指煤炭矿山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煤矸石、瓦斯等二次资源的再利用水平,用于反映被评价矿山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5生物丰度指数通过单位面积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在生物物种数量上的差异,间接地反映被评价区域内生物的丰贫程度
6植被覆盖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五种类型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7地表破坏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地表塌陷、地裂缝、滑坡等地表破坏状况,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地表破坏程度
8土地退化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工程侵蚀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内土地退化程度
9二氧化硫排放量指被评价区域内每年由于工业生产产生并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
单位:t/a
10氮氧化物排放量指被评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