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电子公文打印版打印单位打印人 年月日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桂海铁劳"2010"156 号 关于印发《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经 2010 年 12 月 7 日公司首届职代会第十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1—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1999"61 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2"32 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医疗保险办公室(下简称公司医保办)作为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公司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管理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公司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人力部部长、财务部部长任组员;公司医保办主任由公司人力部部长担任,成员由人力部、财务部、工会派员组成
各基层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与范围第三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 (一)全公司在册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经公司批准的其他用工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8%;用人单位按以上单位缴费率缴费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