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换证报告 关于 xx 建筑业资质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集团董事长、及各位领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 2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换 发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工 作 的 通 知 》 ( 沈 建 发【2015】 58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指示: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资质仍然有效,但在未换证之前不能办理资质增项、升级等所有与资质有关业务。现结合 xxxx 公司实际情况,将本次换证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1、新资质的变化 1.1 区别 1.1.1 资质证书有效期改为 5 年,到期前三个月企业须提出延续申请,并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1.1.2 对注册资金要求取消,转以企业净资产为标准,对于我公司最低要求为 1000 万元; 1.1.3 与 xxxx 公司有关的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变;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在新标准中对应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防腐保温二级对应新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 1.1.4 对企业主要人员的数量、专业及考核标准进行了增加,且要求不满 60 周岁,并对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进行严格要求。 而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岗位人员)、技术工人等 4 类人员。 对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增加业绩要求;(详见附件 1:新资质标准企业主要人员要求列表); 1.1.5 对企业技术装备要求提供购买发票等,目前该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还未得到准确消息; 1.2 过渡期 1.2.1 自《规定》实施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资质原则上可按对应新资质标准承接工程。但不能办理增项、升级等其它一切与资质有关业务。2017 年 1 月 1日起未完成或未通过新资质审核的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2、公司现有情况与需求说明 2.1 企业现有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一级、防腐保温工程二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三级,目前准备全部保留; 2.2 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