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994 年 1 月 18 日 XX 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 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 15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 15 米以下、10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 XX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200 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50 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不满 1 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100 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30 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 1000 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15 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