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XX 省财政局 XX 省人事局 XX 省民政局 【发布单位】 80103 【发布文号】 [2000]京房改办字第 150 号【发布日期】 2000-04-17【生效日期】 2000-04-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XX 省财政局 XX 省人事局 XX 省民政局 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 省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 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 150 号) 各有关单位: 经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现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的标准自行确定。 二、 二、关于企业增发补贴列支问题 按照《关于 XX 省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 080 号)规定,企业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没有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按京财建字(1995)1144 号和京财会(1995)1146 号文件规定,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的,可暂时在该科目挂帐。 三、 三、关于“新增租金”的解释问题 《XX 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 号)第六条第 (一)款和第 (二)款中的“新增租金”指 0.55 元增加到 3.05 元的租金。对此次提租前社会救济户所缴标准租金低于 0.55 元的,仍按原标准租金执行。 四、 四、关于补贴发放的有关问题 1.增发补贴不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2.参加养老统筹离退休职工的补贴由原单位发放。 3.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增发补贴。 4.临时工、农民工是否发补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职工见习期按规定发补贴。 6.增发补贴的范围包括本市出京安置的离休干部。 7.户口在外地且回户口所在地生活的退休职工,退休时单位一次性发给养老费的,是否发补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 五、关于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 1.居民户口未迁入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但已居住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凭租赁契约到住房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核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