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 年)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2007 年 5 月 30 日至31 日在南京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民商事审判中经常涉及且容易交叉的问题。本期对会议中探讨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一聚焦。 《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 《合同法》是一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商事案件均与合同相关,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仍存在分歧—— 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与合同不成立相对应;“合同生效”是合同中权利义务开始运行,与合同未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判断,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的生效与有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不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有效”和“生效”不能等同,已经“有效”的合同不一定已经“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样,已经“生效”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应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在后种情况中,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应认为是生效的。 如何判断合同无效 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从而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