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 年)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2007 年 5 月 30 日至31 日在南京召开
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民商事审判中经常涉及且容易交叉的问题
本期对会议中探讨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一聚焦
《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 《合同法》是一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商事案件均与合同相关,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仍存在分歧—— 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与合同不成立相对应;“合同生效”是合同中权利义务开始运行,与合同未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判断,与合同无效相对应
合同的生效与有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不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
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
“有效”和“生效”不能等同,已经“有效”的合同不一定已经“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样,已经“生效”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应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时生效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在后种情况中,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应认为是生效的
如何判断合同无效 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