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学员管理制度 一、考勤与纪律管理制度 1.每周上课与上机时间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上午 8:30-12:30 下午 1:30-5:30 晚上 6:30-8:302.学员因有紧急事情请假不超过一节课者,可直接与本班辅导老师请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一节课以上三节课以下的,必须到教务处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教务处与其家长沟通同意后,方可批假。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3.请假三节课或三节课以上的,办理办法如下:a、生病需要住院或休养(凭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 b、工作单位有事(就业班学员凭单位证明,不包括入学前声明的学员);c、回校参加考试(出示相关证明,如准考证等); d、直系亲属病重或发生意外(出示能够说明情况属实的证明); e、出国(凭入境签证)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者,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经家长与校方沟通后,方可批假。 4.如果未办理手续,也不与学校沟通联系,长期不到校超过半个月者,按自动退学论处,所有后果由学员个人承担。 5.学员必须在每科考试前主动到教务处领取《课程表》,如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领取者,耽误课程后果自负。 6.对于签订《人才就业培训暨推荐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的学员规定如下:a、各科成绩有不合格的,不予推荐就业; b、所有科目的出勤总和达不到 85%的学员,不予推荐就业; c、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得到书面处分的学员,不予推荐就业;d、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修完所有课程的学员,不予推荐就业; 7.准假的学员必须在假期截止日期内及时返校并到基地教务处销假;在规定假期内未能及时返校的学员,如有特殊原因,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如果在假期截止日仍未返校者,也不与校方联系者,按旷课论处。 8.经批准可以请假的学员因请假而造成的长时间缺课、延长学期、影响就业等相关后果由学员个人承担。 9.每个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有总分 100 分的考勤分,每迟到一次扣 2 分,每旷课一次扣 4 分,如累计扣分达到 20 分时将给予口头警告;如果口头警告后又累计扣分达到 40 分后,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通知其家长;如果扣分累计到 50 分以上,将给予书面记过处分,取消其就业协议,不与推荐工作,并通知其家长;在记过处分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直接开除学籍。 10.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