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证 照 管 理 制 度 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 办 齐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证照方可营业; 各 种 证照禁止涂 改 、伪 造 、转 让 、倒 卖
二、卫生许可证悬 挂 在场所醒 目 处,经营单位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及许可经营项 目 应与 实 际 情 况 和 营业执 照相符
新建、扩 建、改 建旅 店业,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根据,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