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五篇范文] XX 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2006 年 7 月 2 日,XX 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秩序,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 1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八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但个人申请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