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XX 省财政局 XX 省人事局 XX 省民政局 【发布单位】 801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8-22【生效日期】 2000-08-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XX 省民政局 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 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二 000 年八月十八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令第 8 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 35 岁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 35 年的,按 35 年计算。 二、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 30 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 三、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具结保证书 _______区(县)房地局: 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我单位主张产权,因__________________暂时未能确定产权,我单位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款余额在______________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专户封存。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权属登记部门签注意见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交具结单位,一份留权属登记部门、一份交住房资 金管理部门。 附件 2:售房款封存证明 ________区(县)房地局: ________单位,出售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