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XX 省财政局 XX 省人事局 XX 省民政局 【发布单位】 801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8-22【生效日期】 2000-08-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XX 省民政局 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 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二 000 年八月十八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令第 8 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 35 岁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 35 年的,按 35 年计算
二、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
病故军人工龄超过 30 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
三、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
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具结保证书 _______区(县)房地局: 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我单位主张产权,因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