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