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位租赁合同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承租方:字号名称: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上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摊位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1.1 出租方: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业广场地下一层内营场地(以下简称:美食广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有权将美食广场内的某一(或某些)摊位租赁给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租赁收入。1.2 承租方:指美食广场中指定某一(或某些)摊位的经营者,是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1.3 租赁摊位:指美食广场内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的摊位及其设施。1.4 营业总额:指由承租方负责具体经营,在租赁摊位从事任何经营或利用租赁摊位所产生的所有收入。1.5 收入:指出租方将摊位租赁给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款项。第二条租赁摊位及用途2.1 租赁摊位详情:(1) 摊位名称:(2) 摊位地址:(3) 摊位面积:平方米2.2 出租方依法享有本条第一项所述摊位的出租权,并与承租方建立租赁关系。2.3 承租方租赁该摊位的用途为:(不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并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食品流通、卫生许可等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款规定的使用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 免租期:□无/□有,如下为免租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3 续租: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租赁合同。3.4 如承租方未按约提前申请续租,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重新寻找新承租方,并在不影响承租方日常经营情形下开展寻租行为,包括带看前台、后厨等。3.5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达成续租意愿,双方转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在新承租方入驻前(免租期开始前)继续使用租赁摊位,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在该期间,出租方可以随时通知承租方迁出该摊位。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标准(1) 出租方有权收取承租方每月营业总额的%作为当月租金,如营业总额不足人民币元,则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2) 营业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摊位销售各类食品或商品、提供服务等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外送外卖收入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不扣除任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