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水务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湖泊、河道、铁路、民用机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需改变的,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