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要遵守诚信原则、依法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本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五条、本事务所接受下列顾问单位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 .法人; 3 .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 、咨询、尽职审慎性调查; 2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 、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 、起草、审查、修改、制定合同和规章制度; 5 、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 、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本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章 初步调查 第七条、本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要对顾问单位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历史: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下属公司、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 2、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 3、公司业务情况: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销售条款、销售流程、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及开发、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4、公司财务情况: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投保情况分析、外币资产及负债、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 5、公司债权和债务状况: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