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甲 方 : 乙 方 : 鉴 于 : 甲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合 同 法 》 、 《 律 师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的规 定 , 聘 请 乙 方 的 律 师 作 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甲 乙 双 方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立 此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委 托 代 理 事 项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委 派 律 师 在 处 理 事 宜 中 担 任甲 方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第 二 条 委 托 代 理 权 限 代 理 权 限 为 第 种
1、 一 般 授 权 代 理
具 体 为 : 2、 特 别 授 权 代 理
具 体 为 :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义 务 l
乙 方 委 派 律 师 作 为 甲 方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甲 方 同 意 上述 律 师 指 派 其 他 业 务 助 理 配 合 完 成 辅 助 工 作 , 但 乙 方 更 换 代 理 律 师 应取 得 甲 方 认 可 ; 2
乙 方 律 师 应 当 勤 勉 、 尽 责 地 完 成 第 一 条 所 列 委 托 代 理 事 项 ;
在 涉 及 甲 方 的 利 益 冲 突 时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律 师 不 得 同 时担 任 与 甲 方 具 有 法 律 上 利 益 冲 突 的 另 一 方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4
乙 方 律 师 对 其 获 知 的 甲 方 的 商 业 机 密 /或 者 甲 方 的 个 人 隐 私 负有 保 密 责 任 , 非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5
乙 方 对 甲 方 业 务 应 当 单 独 建 档 , 应 当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