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 号 2008 年6 月2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 组 成 。急救网络层 级的设置 应根 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 条 急救中心及 其 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 府 负 责 ,必 须 遵 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 规和国家卫生政 策,符 合所在 地 区 城市总体规划 和区 域 卫生规划 的要 求 ,适应项目所在 地 区 的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 。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 照立足 当 前、考 虑 发展、适度超 前的原 则,处 理好 发展与 需 求 的关系。现 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 用原 有设施 ,厉 行节约 ,避 免 浪 费 。 第八 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 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 应遵 守 国家现 有标准、规范和定额 、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 项目构 成 第九 条 城市救护 车 辆 的配 备按 每 5 万 人 1 辆 配 置 ,此 配 备包括救护 车 的备车 。 第十 条 急救中心规模按 城市应配 备救护 车 的总数 来 确定,具体可分为5 辆 、1 0 辆 、2 0辆 、3 0 辆 、4 0 辆 、5 0 辆 、6 0 辆 和6 0 辆 以 上 等 。 第十 一条 急救中心用房 包括指挥 调 度、业 务、行政 办公、后 勤 保障等 功 能用房 ; 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 包括业 务、行政 、后 勤 保障等 功 能用房 ; 直属急救站用房 包括业 务和后 勤 保障功 能用房 组 成 。 第十 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