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 母子公司业务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的基本模式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 跨省市或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或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统一计算:居民企业(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涉税事项处理 资产转让问题 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虽属于法人企业内部资产转移,企业仍应按规定进行各级机构的资产核算
(涉及分配比例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确认) 资产在跨区域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若属于增值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