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 12 级 造价2 班 张心懿 23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估价项目名称:南京市夫子街 25 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委托估价方:阳光房地产公司 受委托估价方: 杰威尔房地产公司 估价人员: 张亮.李杰,王沙 估价日期:2014 年 6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 估价报告编号: - 2 - 2 目 录 致委托方函 估价师声明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估价结果报告 估价技术报告 附件 - 3 - 3 致 委 托 方 函 杰威尔房地产公司: 我公司受您委托,于2014 年6 月11 日对您坐落于南京市夫子街23 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为145.9 ㎡,土地独用面积为:213.6 ㎡。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估价时点:2014 年6 月11日。经过市场调查和实地查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其它相关法规,选用成本法进行评定估算,在满足本估价报告中“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上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583966.00 元,大写:伍拾捌万叁仟玖佰陆拾陆元整,单价为:4002.51 元/㎡ 特此 函告 阳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 4 - 4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次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客观的。 2、本次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限制。 3、我们与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对本次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在 2014 年 6 月 11 日进行了实地查看,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查看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查看人:。 6、本次估价报告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报告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