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将于 2004 年12 月 10 日开始实施
为便于有关方面理解和使用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有关专家对新股票上市规则分章节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自 12 月 3 日起,本报将于每周一、三、五隔日刊出,以飨读者
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中,有关专家将结合本次修订的背景、原因和新增内容的出处等,重点就如何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节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本规则的适用对象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股票的一个主要衍生品种,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与股票有很多共通之处
鉴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股票上市规则》有所重复,本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并入新股票上市规则各有关章节(第五章第一节、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章等),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准确界定上市协议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系
考虑到二者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效力层次上的不同,为便于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协议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规定,仅保留了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的要求
2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纳入交易所的监管对象
另外,深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为突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