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
执业药-4 - 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