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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条款(即承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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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承保条款(即承保的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承保条款 一、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未果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对不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损失负责赔偿。 (六)对不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损失也负责赔偿。 (七)对于工艺类设计,建设工程的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合同中的工艺生产要求造成的返工等损失。 (八)未达到国家设计防范等级标准,在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阻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对连续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保险 2 人应负的责任年限设为追溯期。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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