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2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3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