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公司治理主体 在探讨公司治理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答复一个问题,即公司是谁的?从传统公司法律的角度来说,股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说,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根底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可以充分的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就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然而在现实中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股东的利害作为一种个体利害在很多场合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害是不相容的。另外,支撑现代公司资产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不可无视的因素,而且它同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在公司的运行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公司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缔结而成的和约。再者,公司是社会的公司,社会中公司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开展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公司必须表达他们的利益。当前很多公司把本应内化的本钱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欺诈消费者、寻租、法人犯罪等。从整个世界的开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宝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一份报告显示,1996 年在世界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 个是公司,国家只占 49 个;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高于 182 个国家的全部国民生产总值。公司的经济力量对经济、政治、环境、科教、文艺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害,而且要维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同时,公司既是商事主体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害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汇编制成一张非股东的利害关系网,这些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对于公司的存在具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公司的繁荣与开展,股东及其代理人必须与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客户、社区密切合作。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对外增强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凝聚力,也需要对内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给商、政府、社区等在内的宽阔公司利害相关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处于公司治理主体的核心。债权人,如银行,尽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但它向公司发放贷款后,处于防范自身风险的考虑,要求对债务人的资本经营进行监督或参加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