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工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教育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填报教育统计调查表,提供教育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各级教育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教育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运用现代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实行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按照《统计法》行使教育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培训考核统计干部,表扬先进
对违反《统计法》的有关领导或统计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统计调查第八条按照《统计法》有关开展部门统计调查的规定,全国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拟定颁发,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颁发
地方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地方教育部门拟定颁发,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