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效劳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说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效劳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效劳,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别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