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实施办法为保守金融秘密,维护金融稳定、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金融保密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金融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一切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工作法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第二条、涉及国家金融计划、联行密押、金库位置及其保障措施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第三条、金、银、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不得泄露;第四条、未正式公布的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得泄露;第五条、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不得泄露;第六条、联行密押收发、拆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打听密押有关事项;第七条、项目电报要由专人负责填报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要信用社领导批准;第八条、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传真机上储存、传递金融工作中的秘密事项;第九条、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储蓄户的存款金额等存款信息,如需查询时,必须经过授权部门批准;第十条、凡泄露、窃取和出卖国家金融秘密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保密内容第十一条、政府类三密文件
第十二条、信用社业务类:1、发展规划、发展策略、竞争策略等涉秘资料
2、客户信息
3、密押、印鉴、密码
4、未发表的信用社业务资料,如
信贷档案、业务凭证等
第1页共4页5、注明“三密”的文件,未到公开期限的密件,重要会议纪要、记录,重要会议记录本
6、电脑重要资料、软件安装密码、计算机程序和保密技术资料
7、我社股票分红派息方案
8、人事档案材料,未公开的人事安排,招聘资料,员工薪酬,奖励机制、奖励标准,考核情况
9、未结案的稽核报告、调查材料及谈话录音,群众来信、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违纪案件
10、涉及犯罪嫌疑人洗钱等犯罪方面的信息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章领导干部保密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