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 总那么为标准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等相关标准、标准,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那么制定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 城 市清洁化标准2
地面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 1000 平方米不得超过 2 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 1000 平方米不得超过 1 块
〔二〕城市次干道和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 1000 平方米不得超过 1 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
04 平 方 米 〔 20cmX20cm 〕 、 积 水 不 得 超 过 0
09 平 方 米 〔 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 1000 平方米不得超过 3 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 1000 平方米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