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通知 为做好 2024 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稳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依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同学〕,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掩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行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 2024 年〕已年满 60 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 周岁以上〔不含 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 60 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45 周岁以下〔含 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
对不按规定参保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规定 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
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 100 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 元、1000 元、2000 元、3000 元、5000 元,另参照 2024 年敏捷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 11000 元的大额缴费档次
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赐予 60 元的补贴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 100 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 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
参保人须从新农保实施时〔即 2024 年〕按年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 59 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限
补缴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农保实施时实际年龄到 60 周岁的剩余年数,最多不超过 15 年
补缴标准可选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