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夫妻借条的问题 关于夫妻借条的问题 一、夫妻间借条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叫做借条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制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供应了前提,因此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确定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原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
其实对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局部各自全部、共同全部”,并同时规定“商定应当承受书面形式”
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全部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全部的
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了的凭证,第 3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它明显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商定应当承受书面形式的要求
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二夫妻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状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时假设连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单独担当借款责任,明显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公正”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正
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商定的状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淆而归于毁灭
随着婚姻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