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担任×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
王××在担任×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代办员期间,在2007年2月为张××办理了一份康宁险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年度1420元,保险赔偿金标的是2万元
死亡出险后的赔偿金是6万元
2007年10月14日张××得病突然死在自己家中,出险后彭靖当天就向XX县区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在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后王××从XX县区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张××的死亡赔偿金共计6万元
王××得款后谎称张××死亡观察期未满只给了张××妻子李××2万元并称能得这些就不错了,王××将剩余4万元的的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
二、观点分析本案是一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以贪法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种观点争论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被告人王某某是受委托代理办理个人保险业务的人员,在保险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经营人员,属于国有公司委托从事经营业务的工作人员
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侵吞了一万元死亡赔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以贪污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认为王某某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更谈不上国家工作人员,其只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非业务员
其将代为领取的6万元死亡赔偿金,在王某某领取6万元死亡赔偿金后这6万元便成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王某某以欺骗的方式将部分赔偿金占为己有,其行为以构成侵占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理由是:第1页共3页1、王××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王××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