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瞄准偿付能力1
一是超出承保能力承保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条件对承保风险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对历史资料等进行综合预测分析,判断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对超出承受能力的业务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风险,以保持公司的财务稳定
如果保险公司不根据自身条件,盲目承保超出其承保能力的业务,又不进行风险转移,随时会招来灭顶之灾
二是自相残杀式承保
各保险公司为了占领更多市场份额,不惜采用大幅度降低费率、高额返还、高手续费、降低承保条件等手段争揽业务,忽视承保质量,见物就保,见钱就收,放宽保险责任,乃至人为提高保险金额等,使保险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率急剧下降,从长远看容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是以赔促保
保险公司通过先赔偿保户未保险财产的损失,然后再促使其入保
这种承保方式忽视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极其有害,也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的积累,直接削弱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是指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诈骗赔款、人情赔款、扩大赔款等几种情况
产生的原因:从外部原因看,主要是骗赔
当前骗赔的形式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销脏的一条龙服务,对保险公司管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从内部原因看,主要的风险是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松弛,内控制度不严,给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赔偿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和赔款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平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保证随时能够兑现赔款;否则,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在短时间内支付巨额赔款,很可能使保险公司财务发生困难而带来财务风险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没有充分运用会计谨慎原则实施稳健的财务政策,对本该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实行少提或不提,导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