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未定稿第3稿)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一、公证体制改革的由来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效仿前苏联的公证制度而创设,其基本理念为公证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处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
1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恢复重建公证制度,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继续沿用了上述基本理念
该《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但是,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行政机关,将公证员定性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体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越来越显露出不能适用市场经济需要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制度不能适用公证业务发展的需要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编制和岗位设置的束缚,公证队伍的发展越来越不能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公证机关被定性为行政机关后,在倡导“大市场、小政府”,推进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公证处要扩编增加队伍人数就成了奢望
同时,公证处被定位为隶属司法局的行政机关后,县域公证处主任的行政级别通常为“股级”(山东省是解决公证处行政级别问题最好的省份,多数公证处为副局级单位),由此导致公证员在行政职务方面几乎没有晋升的空间
再加上公证员的责任远远大于普通公务员,又没有额外的经济待遇,因此导致公证处引进不来人,留不住人,公证队伍的发展规模和人员素质的提升均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队伍萎缩,至今在不少省份仍然存在“无人处”、“一人处”
(二)行政体制下的财务管理制度无法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公证制度自产生以来,其主要功能一直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变化
公证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代书人”制度,其最初的功能是起草和保管契约等法律文书,后来“代书人”被授权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