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南粤银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对公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进展,法律法律规范对公理财业务销售流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客户及银行利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 5 号文)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公理财产品是指我行发行的人民币、外币系列对公理财产品。本办法所指的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是将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对公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本办法所指的销售人员是指我行面对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本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根据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进行。第二章 概念释义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客户、政府、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客户。第五条 根据我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对公理财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一)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我行仅保证客户的本金,不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我行既不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第六条 根据理财产品是否为定制理财产品,对公理财产品分为对公定制理财产品和对公非定制理财产品。(一)对公定制理财产品:指根据客户的期限、金额、预期收益等个性化的要求定制的对公理财产品。(二) 对公非定制理财产品:指我行定期发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第七条 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对应 R5-R1)。 (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二)较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四)较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第三章 销售组织管理第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是全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策划、宣传、销售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对公理财业务进展战略及规划,制定短、中、长期协调一致的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对公理财业务制度;(二)负责对公理财产品市场调研和售前、售后市场分析工作,搜集同业产品发行和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