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2024 年 11 月 16 日延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30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节 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四节 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五节 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六节 园林绿化容貌管理第七节 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八节 环境卫生容貌管理第三章 执法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洁净、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延安市市区、县(区)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灯饰,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公共水域及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城市容貌。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商务、卫生计生、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物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第六条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环保、智慧、宜居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科学定位,突出城市地方特色,优化城市空间景观,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管体系,完善城市功能。第七条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民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市貌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