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福利措施一覽表「特定境遇單親家庭」定義說明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社會救助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一、配偶死亡。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 18 歲至 25 歲在國內就讀屬於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編號建議申請福利服務項目適用情形申請或實施方式洽詢單位聯絡電話1特别境遇家庭生活扶助一、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四、其他經本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計畫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應填具申請表、調查表,並檢附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之印章及需附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42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一、列為本縣低收入戶之家庭,並養育有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申請人應於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 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表件,逕向戶籍地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2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醫療補助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三〕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內 3 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資格者。 〔四〕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