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中心 我们知道,现代民法体系是围绕其基本原理构建的,且立法者的理念也需依靠其而贯彻到民法体系当中。因此,围绕民法基本原理的确定进行的探讨就显得很有必要。那么,不管是实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模式,也无论学者们是将民法划分为哪种形式,对于平等、公平、老实信誉以及意思自治,到底哪一个基本概念能够成为贯穿现代民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呢? 一、对相关概念与民法体系之关系的分析 〔一〕平等 平等始终是社会进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平等理念也得到了敬重与表达。就民法本身的概念而言,通说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1]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此条规定即确立了民法中的平等原第 2 页 共 1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则。可见,民法的概念强调调整对象之间的平等性,即只有平等的民事主体才是民事法律的法律法律规范对象。为此,有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各项制度处处表达平等色彩,平等应当是整个民法体系的中心。笔者认为,这种规律推导存在对平等的一种误会。我们需要留意的是,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的仅仅是其参加活动的资格上的平等,而不是泛指平均地猎取利益或是支配权利义务。这里的平等仅仅涉及民事活动的起点,即只要是平等的资格主体都可以参加到民事活动中来,而与民事活动本身无关。此外,平等并不是民法的宗旨和目的,而只是实现主体自由的一种手段。因此,平等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并非处于中心地位。 〔二〕公平 公平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均衡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2]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整个民法体第 3 页 共 1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系而言,民事活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活动。只有在民事主体之间实现公平的交易,整个民法活动才有可能得以健康进展。那么,公平是否因其这种重要作用而能够担当起统帅作用呢?有观点认为,因公平包含公正、平等,公正又涵盖公道、正义、衡平,而公道还包括诚信、善意、公序良俗、情势变更等,公平有着极高的抽象性,足以统领其他一切民法基本原则。[3]另有观点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它始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