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中心 我们知道,现代民法体系是围绕其基本原理构建的,且立法者的理念也需依靠其而贯彻到民法体系当中
因此,围绕民法基本原理的确定进行的探讨就显得很有必要
那么,不管是实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模式,也无论学者们是将民法划分为哪种形式,对于平等、公平、老实信誉以及意思自治,到底哪一个基本概念能够成为贯穿现代民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呢
一、对相关概念与民法体系之关系的分析 〔一〕平等 平等始终是社会进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平等理念也得到了敬重与表达
就民法本身的概念而言,通说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此条规定即确立了民法中的平等原第 2 页 共 1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则
可见,民法的概念强调调整对象之间的平等性,即只有平等的民事主体才是民事法律的法律法律规范对象
为此,有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各项制度处处表达平等色彩,平等应当是整个民法体系的中心
笔者认为,这种规律推导存在对平等的一种误会
我们需要留意的是,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的仅仅是其参加活动的资格上的平等,而不是泛指平均地猎取利益或是支配权利义务
这里的平等仅仅涉及民事活动的起点,即只要是平等的资格主体都可以参加到民事活动中来,而与民事活动本身无关
此外,平等并不是民法的宗旨和目的,而只是实现主体自由的一种手段
因此,平等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并非处于中心地位
〔二〕公平 公平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均衡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2]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对于整个民法体第 3 页 共 11